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
4.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1.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撒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六、骗取法律援助将承担以下后果: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援助申请表:
八、法律援助咨询地址、电话:
地址:昌都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0895-4822966 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