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司法局
昌都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司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昌都市公证处 负责人:洛XXX 地 址:昌都市行政审批局XXXXXX 当事人:卓XXX 身份证号:54212419XXXXXXXXXX 住 址:昌都市XXXXX 经查,2023年1月4日,尼某持(2022)拉萨信内民字第2672号《公证书》及《四泽与尼玛扎西房屋买卖合同》,向昌都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昌都市公证处及公证员卓XXX在办理该公证业务中,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查义务,对(2022)拉萨信内民字第2672号《公证书》载明的委托事项审查疏漏,在仅有尼某一人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违规出具(2023)藏昌内民第0015号公证书,侵害利害关系人李某合法权益。李某申请公证复查后,昌都市公证处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撤销(2023)藏昌内民第0015号公证书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昌都市公证处、公证员卓XXX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违规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西藏自治区司法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试行)》附件2“公证领域”序号3、12之规定,鉴于昌都市公证处、公证员卓XXX已主动撤销(2023)藏昌内民第0015号公证书,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诚恳,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 1.对昌都市公证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2.对公证员卓XXX予以警告。 昌都市公证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昌都市中心支库(账号:250500000003271010)。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昌都市公证处、公证员卓XXX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都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