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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司罚决字〔2025〕1号

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2021119XXXXXXXXXX,专职执业律师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对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律公处转办的律师投诉事宜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8月17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你担任圆茂实业(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99%的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专职执业律师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的管理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圆茂实业(海南)有限公司工商信息;3.圆茂实业(海南)有限公司股东信息;4.圆茂实业(海南)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信息;5.圆茂实业(海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信息;6.个人情况说明。

调查过程中,你如实陈述违规事实,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诚恳;且于2025年6月3日主动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金,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未发现你参与该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及分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都市司法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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