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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 都 市 人 民 政 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不受字〔20**〕*号

申请人:丁**,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县*乡*村*组。

申请人:***,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县*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住所:*区*市*县*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复〔20**〕*号),于2025年6月19日*区*市*县*乡*村村委会名义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复补字〔20**〕*号),2025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请求履责事项进行直接处理的法定职责,且已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复〔20**〕*号),是基于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权。行政复议范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将直接导致特定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针对此类具体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一般均明确规定了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及方式,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一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内部的层级监督行为,该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直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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