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昌政复终字〔2025〕7号
申请人:曲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129******,住址:某县某乡某村某组。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住所:某市某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