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昌政复不受字〔2024〕14号
申请人:苏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0382******,住址: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
被申请人: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昌都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尼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作出《投诉调解通知书》(昌市场监管〔2024〕第3号)不服,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对消费者提出的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调解通知书》(昌市场监管〔2024〕第3号)是为了进行调解的程序性通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