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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昌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昌政复决字〔2024〕15号

                                                     

申请人:布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42128******,住址:某县某乡某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住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某县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格某,职务: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经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其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1.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4.征地安置补偿专款专用凭证以及发放、使用情况;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迁出补偿安置办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签收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应于2024年10月9日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至今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昌都市人民政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查证和核实,答复人确认在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间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答复人深表歉意,愿意对此进行更正和补充,将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提供更正和补充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政EMS1285075759907于2024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4.征地安置补偿专款专用凭证以及发放、使用情况;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某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迁出补偿安置办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轨迹;2.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应当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对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据此,对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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