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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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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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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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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表彰奖励决定的,应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材料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