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
职权名称: 对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
行使主体: 昌都市 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0317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1.事前阶段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执行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或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
2.有其他不依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备案过程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
5.在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