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职权名称: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行使主体: 昌都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3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20个自然日
服务电话: 0895-4824214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与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当中规定应试人员有九种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第七条当中规定的应试人员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当中规定应试人员有六种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与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当场发现的,由考场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告知阶段责任:对应试人员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应试人员。
4.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听证阶段责任:应试人员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五种事项。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
1.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2.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3.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4.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5.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6.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7.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8.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9.擅自泄露命题、阅卷、合格标准确定等考试组织实施环节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10.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
1.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2.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3.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村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6.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7.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8.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9.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10.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