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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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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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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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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