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职权名称: 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行使主体: 昌都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2.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承诺时限: 长期
服务电话: 0895-482296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并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申请人作出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决定。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决定书和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归档阶段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