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296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整改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处置阶段责任: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