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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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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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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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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133号修订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事前阶段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律师事务所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或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
2.有其他不依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过程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
5.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