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296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资质评估。
3.监督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移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分决定书,对资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